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章程》之相关规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拟定该管理办法,并通过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自审核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条 凡承认《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三条 普通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分析仪器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分析仪器事业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做出一定成绩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有相当于本条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且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或技术专家;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分析仪器专业知识的从事科技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5)在高等院校学习分析仪器及相关专业,成绩优异的高年级学生、研究生,经学校推荐者。
第四条 高级会员为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或副教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或有重大科技成就,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界、工程界或技术科学领域内有重要贡献的技术专家或管理人员;
(2)曾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部、委)等奖;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专业论文或著作;
(4)曾任本分会理事或从事学会工作多年,且有显著业绩者。
第五条 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分会保持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分析仪器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团体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分会的有关活动,支持分会工作的从事分析仪器科研、生产、教学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分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或机构。
第三章 会员入会流程及会费标准与使用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个人通过分会官网注册个人信息并提出申请;
(2)分会审核,并通过邮件和短信向申请人发送审核结果。审核通过者,个人部分基本信息将体现在分会官网。
第八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单位或团体通过分会官网注册并提出申请;
(2)分会审核,通过邮件向联系人发送审核结果及后台登录用户名、初始密码;
(3)申请人登陆后台下载《会员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将扫描件上传至后台;同时可办理会费缴纳工作;
(4)分会终审资质并确认收到会费后,向申请人颁发团体会员标牌,团体会员部分基本信息将体现在分会官网。
第九条 会费缴纳标准
(1)个人会员:100元。
(2)团体会员:副理事单位:20000元/年,一类企业会员会费标准:5000元/年,二类企业会员会费标准:3000元/年,非企业会员单位: 2000元/年(备注:一类企业为销售额超亿元的企业;二类企业为销售额低于亿元的企业)。
第十条 会费的使用:收取的会费全部用于学术交流和为会员提供服务,如:为会员办理证件、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编制印刷等开支;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召开秘书长工作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等会议的部分开支;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办理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等。
第十一条 会费的管理:会费收款单位为分会挂靠单位。每月挂靠单位财务须与分会办公室主任对账,年终须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分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3)获得分会咨询服务和参加分会学术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获得分会项目推荐、奖项申报或推荐的优先权;
(5)优先获得分会编制的调研报告等资料及相关信息;
(6)可委托分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学术交流、技术鉴定等活动;
(7)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公益性培训等;
(8)获得本会其它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可选有偿服务:
(10)推荐专家或用户
(11)行业调研/新技术调研与咨询/市场调研与咨询/研发政策咨询
(12)项目申报辅导
(13)科技成果评价
(14)海外考察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章程》及分会《实施工作细则》;
(2)执行总会及分会决议,完成总会及分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分会组织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3)积极参加总会和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分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会员退会
第十四条 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可作退会处理:
(1)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2)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一年不缴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3)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分会任何活动的会员,经分会提醒后仍无明显变化,则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4)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总会章程的行为,其会籍及所担任的分会职务自然取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分会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总会备案,解释权属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秘书处,本办法自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