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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专家组管理办法》已经于2017年03月25日经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03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专家组的工作,规范专家组的管理,促进专家组的有序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家组的设立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专家组,是指本分会依据《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章程》、《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实施细则》设立的,承担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有关业务活动的组织。名称为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专家组。
专家组是本分会的组成部分,须承认《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实施细则》,在分会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专家组可挂靠在能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第二条 筹备设立专家组,须经本分会同意。由申请人或单位向分会提出书面筹备申请,经分会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由申请人组织成立筹备专家组,履行筹备程序。
申请筹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个以上的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出,经分会批准审核通过;
(二)申请人应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 申请人或单位提出设立申请,应向本分会提交筹备申请报告,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成立专家组的必要性。
(二)所有发起人的简历或发起单位简介;
(三)专家组成立拟开展的工作。
第四条 筹备专家组向分会秘书处提交专业委员会筹备成立请示文件,文件材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成立请示报告,报告中包含详细的专委会宗旨、业务范围、工作计划和运作机制;
(二)正副组长、秘书长候选名单及其简历;
(三)如有挂靠单位,提供挂靠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和同意专家组挂靠的文件。
第五条 本分会秘书处收到专家组的筹备成立请示报告及有关文件后,对筹备工作和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提交分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分会办理备案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将专家组成立的资料及人员情况提交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备案。
专家组在理事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2个月内,举办专家组成立大会,完成专家组的设立工作。
第六条 筹备设立的专家组,应自分会秘书处批准筹备之日起尽快成立筹备专家组,履行筹备程序。在筹备期间,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开展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 专家组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家组成立后第一届任期一年,后期每届任期3-5年;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确因工作需要可设立常务专家组,人员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组组织机构人选由专家组提名,报分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分会聘任并颁发聘书,相关档案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备案。
专家组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开展。
第八条 专家组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应向分会呈报专家组换届申请,内容包括:拟召开换届会议的时间,新一届候选组长、副组长和秘书长名单及个人简历、挂靠单位书面意见(如有)等。所有候选人条件应符合学会章程和分会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换届申请需经分会会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才能召开换届会议。
第九条 换届会议应严格遵守换届程序。换届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换届文件资料及时报分会秘书处备案,分会颁发组长、副组长和秘书长聘用证书。并将换届所有文件资料按规定在学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第四章 专家组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组可以根据分会实施细则规定,自行开展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类行业交流、科技成果转化、培训、研究咨询、仪器测评以及标准制定等活动。
第十一条 专家组可以接受分会的委托,从事分会委托或交办的事宜。
第十二条 提倡专家组之间的横向联合和交流,合作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组可自由制定《专家组工作条例》,如因工作需要,可成立专家组所属的工作组。
第十四条 专家组可在本专业范围内发展会员。
第五章 专家组的义务
第十五条 各专家组须每年向分会呈报年度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专家组从事与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有关的社会活动时,要维护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的形象。
第十七条 分会各专家组可向分会申请刻制印章,其印章不具备法律效力,印章仅用于学术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为规范管理,各专家组要在接到分会正式发文的刻章通知后,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印章刻制工作。印章式样应报分会备案。
第六章 专家组的经费
第十八条 专家组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的拨款;
(二)组织举办活动时参加活动人员和单位交纳的费用;
(三)为会员提供专项服务时由会员个人或单位交纳的费用;
(四)赞助费;
(五)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专家组会员会费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各专家组成立后制定并报本分会审批核准。
第二十条 会员会费由各专家组组织收取,由挂靠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的经费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本分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专家组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分会对所有专家组开展考核,对先进专家组及优秀专家组工作者进行表彰。
第二十三条 分会秘书处将定期组织对专家组的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 工作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换届;
(2) 是否按要求上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是否按要求做好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4)每年度至少组织开展一项学术交流活动;
(5)是否积极进行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跟踪研究工作;
(6)是否按要求正常地开展工作,是否有效履行了其职责;
(7)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和问题;
(8) 是否存在违反分会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督促。
第八章 专家组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分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注销:
(一)专家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二)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长期未能开展活动、屡次考核不通过的;
(四)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终止前,须在本分会的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在分会办理注销手续,报学会备案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于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
2017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