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以下简称“总会”)直接领导下的专业分会。按照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章程规定开展本分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为便于分会工作的开展,根据总会章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及本分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作为总会章程的补充。
第三条 分会必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必须是在本专业范围内业务上具有研究、学术、制造、组织管理上一定权威或影响的单位;明确承诺对分会开展活动做有力的支持。确定或改变挂靠单位由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经总会批准后,正式发文确认。挂靠单位在分会工作开展和分会经费筹集方面发挥支撑作用,在分会开展的活动中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根据总会章程第九条之规定,分会可直接代总会批准接收会员。各专业委员会及学组在开展学术和其它活动中应积极推荐吸收符合会员条件的人员入会。
第五条 根据总会章程第八条之规定,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已登记申请入会并已交纳会费者,颁发“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会员证”和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
第六条 分会会员管理按照会员管理办法实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分会机构包括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组织架构为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必须坚决执行理事会决议,认真完成理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以外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分会每4-5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执行机构为分会秘书处。
第九条 分会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负责分会日常工作的处理。
第十条 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分会按专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学组,受分会的委托,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各项活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的设立、变动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其成员由理事长办公会聘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其成员由理事长办公会聘任。
第十二条 本分会设立若干荣誉职务或称号,授予对本会做出重要贡献的著名科学家和活动家。名誉理事长为本会最高荣誉职务。
第十三条 上届卸任理事聘请为下届顾问理事,任期一届。
第十四条 理事一年内与分会失去联络、没有参加活动,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十五条 理事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且不再从事本专业的科技人员理事;一年内不与分会联络、没有参加活动的理事,经理事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将不再保留其理事资格。对于热心分会工作、学术技术有一定影响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及时增补为理事。
第四章 理事会组织机构组成人员标准
第十七条 理事
(一) 理事当选条件
热心学会工作,
企业理事所在单位应是本会团体会员,已是本学会个人会员;
(二)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认真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并为学会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八条 正副秘书长
(一) 已是本学会理事会理事;
(二) 有热情、有能力、有智慧,为秘书处日常工作出谋划策;
(三) 承担秘书处部分日常工作;
(四) 非专职副秘书长须力所能及地协助秘书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 具有发展、维护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的义务。
(六) 维护分会声誉,为分会排忧解难。
第十九条 正副理事长
(一) 在业内须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
(二) 对分会工作热心,勇于无私奉献;
(三) 任职期间须对分会工作做出一定贡献,贡献包括组织工作、学术活动、收集提供重要专业技术信息、参与起草行业发展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以及人力、财力的支持。
(四) 企业正副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须多于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为2万元;
(五) 非企业正副理事长须做出任职期间贡献计划并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分会根据市场经济机制及分会发展的需要,建立附属于本身的经济实体,以自身优势和特点,以“服务”为核心,积极通过“服务”开展创收活动,尽最大努力减轻挂靠单位对分会支撑负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总会备案,解释权属分会理事长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