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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章程
2017/01/03阅读:2034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英文名为CHINA INSTRUMENT AND CONTROLSOCIETY,缩写为CIS

第二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是由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以促进仪器仪表及测量控制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广大仪器仪表和测控技术的科技工作者,在改革开放中为繁荣我国仪器仪表科技事业、提高我国仪器仪表学术水平、振兴我国仪器仪表产业、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本会注册地: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

(二)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仪器仪表科学技术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 开展仪器仪表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技术评价、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及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和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

(四) 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五) 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仪器仪表及测控技术信息。

(六) 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和仪器仪表产业振兴,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七)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本领域的表彰奖励活动。

(八) 兴办有利于仪器仪表科技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 普通会员:普通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仪器仪表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仪器仪表事业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做出一定成绩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有相当于本条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且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或技术专家;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仪器仪表专业知识的从事科技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5.在高等院校学习仪器仪表及有关专业,成绩优异的高年级学生、研究生,经学校推荐者。

(二) 高级会员: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或有重大科技成就,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界、工程界或技术科学领域内有重要贡献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

2.曾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部、委)等奖;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专业论文或著作;

4.曾任本会、本会分支机构或省、区、市级仪器仪表学会的理事或从事学会工作多年,且有显著业绩者。

(三) 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会保持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

(四) 单位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从事仪器仪表科研、生产、教学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学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

(一) 普通会员: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会、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地方仪器仪表学会、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本会所属分支机构批准,或由地方仪器仪表学会批准经本会核准后,即可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二) 高级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2位高级会员介绍或本会、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地方仪器仪表学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三) 外籍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会、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地方仪器仪表学会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后,即可成为外籍会员。

(四) 单位会员: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括外籍会员);

(二)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单位会员在承办本会授权组织的活动项目时有获得资助及奖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 单位会员还应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协助本会组织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第十二条 按规定申请被批准的各类会员均由本会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受刑事处分,其会籍及所担任的学会职务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举行学术活动和表彰活动;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活动计划,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由在仪器仪表学术或科技管理上有成就、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并能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担任。理事由本会分支机构、地方仪器仪表学会和有关仪器仪表研究、教学、生产、管理和使用等单位推荐,经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在任期间,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可由原推荐单位与本会协商后更换人员,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理事会(不请假、不联络、不委派代表)者自动除名。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缺席常务理事会(不请假、不联络、不委派代表)者将自动除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二)在仪器仪表学术或技术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管理人员;

(三)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岁且为专职;

(五)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表决通过,本会内公示后,报中国科协审查、民政部批准,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代表机构是在本会驻地外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申请。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批准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由本会向民政部申请,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式样必须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三)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的全称——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开展活动应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3.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5.有固定的住所;

6.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7.有明确的支撑单位,支撑单位必需是在该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权威或影响的单位,并承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给予有力支持,对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备一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分支机构的工作以本会章程为准,可根据分支机构的特点订立工作办法,工作办法报本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分支机构的活动情况应及时汇报

1.分支机构每年应按要求向本会汇报年终总结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2.分支机构各项活动应做到会前有计划,会后有纪要,并及时向本会上报活动纪要及学术会议《论文集》;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分支机构可以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本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分支机构必须将会员名录按规定上报本会,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九)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会章程规定4-5年换届一次。分支机构的委员会由其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条件参照本会章程第十九条执行。选举前应将换届报告、候选人名录上报本会,经本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进行选举。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十)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分支机构的权利:

1.推选代表参加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有关资料;

3.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获得本会给予的各种活动项目的资助及奖励。

分支机构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接受本会的领导;

3.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4.承担本会的委托和任务。

(十一)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撤销

1.分支机构的变更,须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由本会相关部门到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办理变更手续。

2.有下列情况之一,本会有权注销分支机构:

1)不遵守本会会章规定,不能正常开展本会活动的,本会提出警告或限期整顿,一年内无明显改正;

2)连续两年自身不开展活动,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联络、不汇报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4)对本会形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对本会财产造成损失的。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注销的分支机构,应交回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设有银行账户的,须注销该账户,由本会相关部门到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若干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授予对仪器仪表科学技术发展或对本会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著名科学家和活动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会徽。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25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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