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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2013/04/02来源:阅读:2122 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3年3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英文名为CHINA INSTRUMENT AND CONTROL SOCIETY,缩写为CIS。
第二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是全国性的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组成的以促进仪器仪表及自动化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要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团结和组织广大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在改革开放中为繁荣我国仪器仪表事业、提高我国仪器仪表学术水平、振兴我国仪器仪表工业、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为中国科协,代管单位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各专业分会接受本会的领导,其办事机构同时接受各分会挂靠单位的领导。本会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于北京市安定门外西滨河路25号仪器仪表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
二、开展继续教育,普及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仪器仪表科技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提供论证、评议、评估、评审、培训、咨询等软科学项目的服务;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鉴定等服务。
四、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五、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刊物、技术刊物和科普读物、专业报纸,以及有关工具参考书籍和辞典。
六、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和仪器仪表行业振兴,组织会员提出政策性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并及时反映会员的合理化建议和倡议。
七、设立“仪器仪表科技发展奖励基金”,支持和奖励为发展仪器仪表科学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八、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和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各项展览活动。
九、开办为发展和促进经济建设服务的科技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经申请、批准,均可参加本会。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承认本会会章,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仪器仪表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仪器仪表事业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做出一定成绩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有相当于本条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且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或技术专家;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仪器仪表专业知识的从事科技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5.在高等院校学习仪器仪表及有关专业,成绩优异的高年级学生、研究生,经学校推荐者。
二、高级会员:
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或有重大科技成就,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界、工程界或技术科学领域内有重要贡献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
2.曾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部、委)等奖;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专业论文或著作;
4.曾在本会、本会分会或省、区、市级仪器仪表学会的理事或从事学会工作多年,且有重要显著业绩者。
三、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会保持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
四、团体会员:
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从事仪器仪表科研、生产、教学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学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由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或法人单位推荐,报本会或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地方仪器仪表学会批准,定期报本会备案。
二、高级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本会分支机构或地方仪器仪表学会推荐,或者由本会2位高级会员介绍,经本会批准。
三、外籍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
四、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或委托本会分支机构协助发展,本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3.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优惠取得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
2.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高级会员:
高级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个人会员,并享受本会对高级会员提供的服务。
三、外籍会员:
权利:
1.优先应邀参加本会主办的国际和国内学术活动,酌情减收会议注册费;
2.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来华访问、旅行,从事学术、经济等活动时,取得本会力所能及的协助;
4.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对本会在外籍会员所在国和地区从事的学术活动提供协助;
4.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团体会员:
权利:
1.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3.可要求学会优惠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等活动;
5.对本会有提出建议和批评权。
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
2.执行学会决议,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学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按规定申请被批准的各类会员均由本会委托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受刑事处分,其会籍及所担任的学会职务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修改学会章程;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理事,举行学术活动和表彰活动;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学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学会活动计划,报告工作;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五、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由在仪器仪表学术或科技管理上有成就,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并能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担任。理事由本会分会、地方仪器仪表学会和有关仪器仪表研究、教学、生产、管理和使用等部门推荐,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理事在任期间,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可由原推荐单位与本会协商后更换人员,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九条: 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上述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仪器仪表学术或技术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管理人员;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推荐、超年龄、超任期时均须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和民政部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其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同意可聘请副秘书长、财务、外事和专业等顾问。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学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内设若干工作部。
第二十八条: 根据开展活动需要,学会设立若干专业分会,负责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专业分会的设立和变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经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登记。获准后,由民政部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证书》。分会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的条件:1、必须是在该专业的研究、学术、制造、组织管理范围内具有一定权威或影响的单位;2、明确承诺对分会开展活动给予有力的支持。3、分会办事机构必须与挂靠单位设在同一城市。4、确定或改变挂靠单位,应经分会讨论并与本会协调后,正式发文确认,并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登记变更。
二、分会组织领导机构组成人选应在选举前征得本会同意后,进行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分会工作以本会章程为准,可以另订工作条例。
四、授予本分会内有关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若干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授予对仪器仪表科学技术发展或对本会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著名科学家和活动家。
可聘请不再担任理事者为顾问理事,任期一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科协拨款;
二、挂靠单位拨款或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项事业和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缴纳的会费;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对事业单位要求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活动,资产管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3年3月28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中国科协审批之日起生效,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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