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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实施细则
2013/04/02来源:阅读:1699 次
第一条  总则
    一、分析仪器分会是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以下简称总会)直接领导下的专业分会。按照中国仪器仪学会章程规定开展本学会的各项工作。
    二、为便于学会工作的开展,根据总会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及本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工作细则,作为学会章程的补充。
    三、分析仪器分会依据总会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学会必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必须是在本专业范围内业务上具有研究、学术、制造、组织管理上一定权威或影响的单位”;“明确承诺对学会开展活动做有力的支持”。确定或改变挂靠单位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总会批准后,正式发文确认。挂靠单位在学会工作开展和学会经费筹集方面发挥支撑作用,在学会开展的活动中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条  会员
  四、根据总会章程第九条之规定,本会可直接代总会批准接收会员。各专业委员会及学组在开展学术和其它活动中应积极推荐吸收符合会员条件的人员入会。
  五、根据总会章程第七条之规定,本会设个人会员、高级会员、海外会员和团体会员。学会秘书处须随时将学会的上一年工作总结及年度活动计划、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信息在网上发布。凡在网上登记申请的会员,并已交纳会费的,颁发“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会员证”(个人会员、高级会员、海外会员)和团体会员证书及标牌。
    六、根据总会章程第三章的规定,会员应按年度缴纳会费。其具体办法为:   
    1.交费时间:每年8月底前。
    2.缴纳数额:
  团体会员:生产企业每年3000元;
            在华注册的外资企业每年8000元
              科研院所和应用单位每年1000元;
              大专院校每年1000元;
    个人会员:每年100元
    3.交纳办法:团体会员会费通过银行汇入指定账户;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和海外会员通过邮局汇至学会秘书处。
    团体会员会费全部用于资助学会活动和学术会议。
  4.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个人会员: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3)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会员凭会员证在参加学会活动时,按会议规定的80%交纳会务费);
4)优惠取得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
2)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
权利:
1)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已在学会备案的团体会员单位在参加学会活动时,其参会人员按会议规定的80%交纳会务费);
2)优先取得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3)可要求学会优惠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5)对本会有提出建议和批评权。
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
2)执行学会决议,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学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七、本学会每5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京、津、沪分地区理事会;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常设机构为学会秘书处。
    八、学会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负责学会日常工作的处理。
    九、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学会按专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学组,受学会的委托,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各项活动。专业委员会或学组的设立、变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其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十、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其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十—、本会设立若干荣誉职务或称号,授予对本会做出重要贡献的著名科学家和活动家。名誉理事长为本会最高荣誉职务,为本会的高级顾问,享有参加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的权利。
  十二、上届卸任理事聘请为下届顾问理事,任期一届。
  十三、本会对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聘为“特邀理事”,享有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十四、理事两年内与学会失去联络、没有参加活动,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十五、理事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且不再从事本专业的科技人员理事;两年内不与学会联络、没有参加活动的理事,经理事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研究,将不再保留其理事资格。对于热心学会工作、学术技术有一定影响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及时增补为理事。
    第四条  附则
  十六、《分析仪器》和《现代科学仪器》、《仪器快讯》杂志,与学会网站(http://www.fxxh.org.cn)及“仪器信息网”(http:// www.training.instrument.com.cn)为学会与会员的主要交流平台。
  十七、本会根据市场经济机制及学会发展的需要,建立附属于本身的经济实体,以自身优势和特点,积极开展创收活动,以逐步改变仅以挂靠单位对学会支撑为经济来源的做法。具体实施办法另订。
  十八、本实施工作细则经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总会备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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