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精神,引导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满足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对环保技术装备的新要求,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战略新兴产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本次申报的环保技术装备,是指满足当前和“十二五”期间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需要,急需开发、应用和推广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
(二)按所处技术阶段分为三类:
1.开发类,指急需开发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包括自主研发、国外引进、引进后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装备;
2.应用类,指技术基本成熟、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急需产业化应用示范的环保技术装备;
3.推广类,指技术已经成熟、需要加大推广力度、扩大使用范围的环保技术装备。
(三)按技术装备服务领域,本次申报的范围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水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理及综合利用设备、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电磁波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环境污染防治专用材料与药剂和环境污染应急处理设备等8类(核“三废”防治类技术装备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二、申报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工业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进行申报;有关中央企业和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集团和本行业的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可针对2011年版目录中技术装备的技术指标和适用范围等提出修订意见,也可以针对目录之外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进行申报,并根据类别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4)。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对申报的技术装备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连同正式申报文件、申报表(一式三份)于2014年1月2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电子版同时发送至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ejm059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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